
上海静安律师事务所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以劳务合同掩盖劳动关系 法律不认-上海静安律师事务所
2016-05-28 16:31:58 来源: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陈某于2013年3月到某建筑工程公司担任门卫,双方签订的劳务用工协议特别载明双方为劳务关系。协议约定:公司根据自身需要委托陈某承担出入公司秩序维持工作,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双方劳务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补偿。陈某工资标准为每日33元。2015年11月26日,公司提出与陈某解除劳务关系,告知陈某明日起不必来上班,并结算了当月工资。陈某认为自己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公司补足。公司以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为由,拒绝了陈某的要求。
评析:陈某与该公司签订的虽是劳务合同,但双方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陈某在该公司门卫岗位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且公司按月向陈某发放劳动报酬,双方所签订的用工协议虽标注为劳务关系,但并不影响双方实际建立的劳动关系的属性。据此,陈某可要求公司补足最低工资差额。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即便陈某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也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杨学友)
- 大家都在看

夫妻离婚时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共同房产被法院判归女方,男方私自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买家,女方获知后占房拒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