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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卖家信息 淘宝网被判退一赔三-上海静安律师

2015-12-23 17:14:16 来源:


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卖家信息 淘宝网被判退一赔三-上海静安律师

稿件来源: 人民法院报

消费者在淘宝网上购买商品遭遇欺诈,淘宝网却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卖家身份信息从而引发纠纷。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崔某货款179元,并按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原告537元。

  2014年6月,崔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件ONLY牌T恤上衣,价格为179元。卖家在网上发布的图片注明“正品代购”“100%实物拍摄”“专柜正品,支持验货”等内容。崔某收到卖家邮寄的衣服后,发现该衣服及其吊牌与卖家在淘宝网上发布的图片不一致,随即向淘宝公司进行投诉。淘宝公司经调查后,以出售假冒商品为由,对卖家进行了处罚,并将处罚信息发布在卖家信用记录上。此后,崔某多次要求淘宝公司提供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以便主张权利,但淘宝公司均拒绝提供。崔某遂将淘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淘宝公司退还货款179元,赔偿537元,并赔礼道歉。

  庭审中,淘宝公司否认崔某举示的上衣实物系通过淘宝网购买,并表示可以当庭提供卖家的身份信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崔某通过淘宝公司网络交易平台购买的商品实物与交易平台上发布的商品信息不符,在向淘宝公司投诉后,淘宝公司以出售假冒商品为由,对卖家进行了处罚,足以证明该商品卖家存在欺诈行为。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崔某曾多次要求淘宝公司提供卖家相关信息,但直至崔某向法院起诉时,淘宝公司仍未提供,崔某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淘宝公司返还崔某商品价款179元,并赔偿537元。法院同时认为,淘宝公司并未侵犯崔某作为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个人隐私,故对崔某要求淘宝公司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淘宝公司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销售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出售假冒商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卖家的真实信息,拒不提供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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