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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公交车上摔伤 公交公司担责赔偿-上海静安律师事务所
2015-12-23 17:10:15 来源: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2014年9月27日,王先生乘坐公交车出行,到某一车站时,司机在未提示情况下,再次启动车辆并突然急刹,造成王先生当场摔倒在车厢内,身体疼痛难忍,无法起身约一小时之久。后经医院诊断,王先生的伤势为腰椎压缩性骨折。王先生遂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公交公司诉至当地法院,要求8.7万余元的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王先生在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经营的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被告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公交公司赔偿王先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81400余元。
评析:《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本案中,王先生购买车票乘坐公交车,与公交公司已经成立了客运合同,他在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经营的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被告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作出上述判决。(姚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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