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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搬家房屋空置 也得缴纳物业费-上海浦东律师事务所
2015-08-24 10:44:56 来源:
稿件来源: 辽宁职工报
大连周先生问:
业主周先生一家稿件来源: 辽宁职工报
大连周先生问:
业主周先生一家4年前搬离以前所住小区,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周先生搬离后,认为自己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便再也没去缴纳物业费。为此,物业管理公司将周先生起诉至法院,称周先生自2011年1月开始不缴纳物业管理费,其间,物业公司多次向周先生发函催交,但周先生一直未予理睬,物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周先生支付物业费。法院会支持物业公司的主张吗?
解答: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即使业主没有使用房屋,但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安全保卫,公共用地的清洁、绿化、维修等服务工作,物业费中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而支出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作为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是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周先生自2009年1月起接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并缴纳了2010年12月以前的物业费,表明周先生对物业公司的物管服务不持异议,所以周先生应当履行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辽 法) 4年前搬离以前所住小区,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周先生搬离后,认为自己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便再也没去缴纳物业费。为此,物业管理公司将周先生起诉至法院,称周先生自2011年1月开始不缴纳物业管理费,其间,物业公司多次向周先生发函催交,但周先生一直未予理睬,物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周先生支付物业费。法院会支持物业公司的主张吗?
解答: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即使业主没有使用房屋,但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安全保卫,公共用地的清洁、绿化、维修等服务工作,物业费中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而支出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作为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是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周先生自2009年1月起接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并缴纳了2010年12月以前的物业费,表明周先生对物业公司的物管服务不持异议,所以周先生应当履行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辽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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