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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应尽提示说明义务,上海浦东律师,
2014-05-07 15:34:06 来源:
`稿件来源: 正义网 咨询电话: 13262916597 021-52830183孙奎律师 现任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安衡华东事业部首席律师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 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 1、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 2、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 3、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 4、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 5、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 6、高x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7、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 8、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x军辩护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 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 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3、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4、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 5、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6、成功代理北京市丰台区宛平敬老院与吴如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 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 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3、惠州市宝x洁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 4、成功代理北京华慧龙翔无腐节能烟囱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志中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杨志中撤诉。张净 罗真 机动车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中,双方签订的关于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向投保人予以赔付的约定是否有效? 日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以保险公司未对保险合同中的比例赔付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为由,认定该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并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投保人王某保险金3万元。 2012年11月25日,原告王某为自有轿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期间为2012年11月30日0时至2013年11月29日24时。 2013年5月13日,王某驾车沿盐城市开发区伦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台北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王某以及张某车内乘车人员受伤,两车均受损。 同月16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张某驾驶轿车行经无灯控路口时,未避让右侧来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王某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委托物价部门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经评估,王某车辆损失及各项费用支出合计为3万元。 庭审中,王某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对其全部损失3万元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王某在该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依据保险合同中比例赔付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仅应对王某的财产损失承担部分赔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比例赔付条款应当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对该免责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解释进行说明。但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按规定充分履行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现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并造成投保人王某财产损失,被告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我国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中通常约定比例赔付条款:即全责全赔,无责不赔。因该条款既有违责任保险的设立初衷,又有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诚信之嫌,一直以来被认为是“霸王条款”而备受诟病,有人主张该条款应当一律认定为无效。 2013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第9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另外,《解释二》第11条还对保险法第17条中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即保险人应当对免责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据此,保险合同中的比例赔付条款,属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并非一律认定无效,但保险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上海浦东律师,上海黄浦律师,上海徐汇律师,上海长宁律师,上海静安律师,上海普陀律师,上海闸北律师,上海虹口律师,上海杨浦律师,上海闵行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婚姻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上海刑事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本案中,虽然原告王某在事故中仅负次要责任,但由于保险合同中的比例赔付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王某仍然可以就事故所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向被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亭湖区人民法院)稿件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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